规章制度

当前位置:首页>规章制度

甘肃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《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(修订)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2-10-05 00:00:00作者:管理员来源:甘肃中医药大学-计划财务处点击量:4249次【字体:[大][小]

甘肃中医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(修订)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,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,强化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(试行)》等有关规章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,包括财政专项、部门经费、三公经费和计划财务处代管的各项经费。科研经费、基本建设经费、劳务费支出审批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。

第三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是“谁主管、谁审批、谁负责”,各部门(学院)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(学院)的经费支出负责。经费审批遵循逐级审批、预算控制、项目管理、合同约束、真实合理的原则。

第二章 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

第四条 学校经费支出审批顺序是,先由各部门(学院)负责人审批,再按支出金额大小逐级审批。

第五条 经费审批权限如下:

单项支出1万元以下的,由部门(学院)负责人审批;单项支出1万元(含1万元)至5万元的,部门(学院)负责人审批后,须经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;单项支出5万元(含5万元)至10万元的,部门(学院)负责人审批后,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,还须经校长追加审批;单项支出10万元及以上的,按照《甘肃中医药大学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》文件精神执行。

第六条 三公经费及职工奖补类经费须经校长审批。

类型

1万元以下

1万元(含)-5万元

5万元(含)-10万元

备注

财政专项

部门(学院)负责人

部门(学院)负责人;

分管校长;

分管财务校长

部门(学院)负责人;

分管校长;

分管财务校长;

校长


部门经费


代管经费

学报编辑部、病理中心、司法鉴定中心、动物实验中心

三公经费

校长

招待费出国出境费、车辆购置及车辆运行费

职工奖补类经费


第七条 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及《甘肃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。

第八条 基本建设支出审批按照《甘肃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》、《甘肃中医药大学和平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
第九条 劳务费支出按照《甘肃中医药大学劳务酬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 代管经费支出有相关财务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章  经费支出审批责任

第十一条 经费支出的经办人员、验收人员、审批人员、审核人员,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,诚实守信、实事求是,严把经费审批、审核关,保障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规范,资金使用安全。

(一)经办人员责任。对所经办的经济业务活动产生的发票真实性、合法性、价值的符合性负责。

(二)验收人员责任。对经办人员交付的实物数量、金额、质量负责。

(三)部门(学院)负责人员责任。对所审批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、价值的符合性,采购实物的数量和质量负责;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、合规性,经济业务所产生合同的合法性、真实性负责;有如实告知业务分管校领导的义务。

(四)会计核算人员责任。对原始发票书写的规范性,内容的真实性、完整性,票据的合法性,经济活动手续的完备性,报销流程完整性负审核责任;对经费业务正确处理(包括核算数据正确、所附单据数量正确、准确使用会计科目、准确使用项目经费)负责。

第十二条 各部门(学院)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,应一事一报,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整为零,规避审批权限、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;应正确履行审批手续,报销的经办人、验收人、审批人的各项签字应齐全完整,并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,切实负起责任,把好开支关。

第四章  附则

第十三条 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学校原相关规定不再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