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《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(修订)》的通知
甘肃中医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(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,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,强化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(试行)》等有关规章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,包括财政专项、部门经费、三公经费和计划财务处代管的各项经费。科研经费、基本建设经费、劳务费支出审批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。
第三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是“谁主管、谁审批、谁负责”,各部门(学院)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(学院)的经费支出负责。经费审批遵循逐级审批、预算控制、项目管理、合同约束、真实合理的原则。
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
第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顺序是,先由各部门(学院)负责人审批,再按支出金额大小逐级审批。
第五条 经费审批权限如下:
单项支出1万元以下的,由部门(学院)负责人审批;单项支出1万元(含1万元)至5万元的,部门(学院)负责人审批后,须经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;单项支出5万元(含5万元)至10万元的,部门(学院)负责人审批后,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,还须经校长追加审批;单项支出10万元及以上的,按照《甘肃中医药大学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》文件精神执行。
第六条 三公经费及职工奖补类经费须经校长审批。
类型 | 1万元以下 | 1万元(含)-5万元 | 5万元(含)-10万元 | 备注 |
财政专项 | 部门(学院)负责人 | 部门(学院)负责人; 分管校长; 分管财务校长 | 部门(学院)负责人; 分管校长; 分管财务校长; 校长 | |
部门经费 | ||||
代管经费 | 学报编辑部、病理中心、司法鉴定中心、动物实验中心等 | |||
三公经费 | 校长 | 招待费、出国出境费、车辆购置及车辆运行费 | ||
职工奖补类经费 | ||||
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及《甘肃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。
第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审批按照《甘肃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》、《甘肃中医药大学和平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劳务费支出按照《甘肃中医药大学劳务酬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代管经费支出有相关财务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
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经办人员、验收人员、审批人员、审核人员,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,诚实守信、实事求是,严把经费审批、审核关,保障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规范,资金使用安全。
(一)经办人员责任。对所经办的经济业务活动产生的发票真实性、合法性、价值的符合性负责。
(二)验收人员责任。对经办人员交付的实物数量、金额、质量负责。
(三)部门(学院)负责人员责任。对所审批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、价值的符合性,采购实物的数量和质量负责;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、合规性,经济业务所产生合同的合法性、真实性负责;有如实告知业务分管校领导的义务。
(四)会计核算人员责任。对原始发票书写的规范性,内容的真实性、完整性,票据的合法性,经济活动手续的完备性,报销流程完整性负审核责任;对经费业务正确处理(包括核算数据正确、所附单据数量正确、准确使用会计科目、准确使用项目经费)负责。
第十二条 各部门(学院)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,应一事一报,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整为零,规避审批权限、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;应正确履行审批手续,报销的经办人、验收人、审批人的各项签字应齐全完整,并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,切实负起责任,把好开支关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学校原相关规定不再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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