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外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
校外人员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
从学校取得收入且与学校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(包括外籍人员),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。
校外人员为学校提供劳务而从学校取得的收入,如为学校提供的科研、课时、设计、测试、法律、会计、咨询、讲学、审稿、会议、技术服务、介绍服务等,属于劳务报酬所得。
劳务税适用税率为20%。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,可以实行加成征收,计税方法为:
1.每次收入≤4000元:应纳税额=(每次收入-800)×20%
2.每次收入>4000元:应纳税额=每次收入×(1-20%)×20%
3.每次劳务报酬所得额>20000元:应纳税额=每次收入×(1-20%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
表三: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
级数 |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| 税率(%) | 速算扣除数 |
1 | 不超过20000元的 | 20 | 0 |
2 | 超过20000—50000元的部分 | 30 | 2000 |
3 |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| 40 | 7000 |
例:校外人员刘某一次取得劳务收入900元,计算个人所得税。
收入≤4000元:应纳税额=(每次收入-800)×20%=(900-800)×20%=2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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